當歆歆出生後,我一直在想她未來的教育問題,想像著什麼樣的學校會讓歆歆學的開心,甚至想去了解各個學校的教學理念及特色,當我知道教育其實還有另一條路在家自學時,我就有著要讓歆歆學齡後自學的想法,當然也慢慢的找尋相關的資訊,希望到了歆歆學齡的年紀時,我已經有了較完整的自學計畫,而前一陣子,在圖書館借到了一本書"教與學的另類可能" ,這是一本在家教育自主學習之個案研究,看到封面,就覺得這應該是我需要的書,在網路上,可以找到很多自學的網站,但是大都是在談自學的理念和想法,卻沒有提到自學應有的正確觀念及在自學過程中所會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這卻是我最想知道的,而這本書就是一個自學個案的研究,所以在研究前,會提到很多文獻的探討,這個部份幫助我了解很多不同的教育方法的意思及演進,還有觀念的釐清,看完這本書,我突然有個想法就是,我也可以親自去訪談自學的家長,從訪談的過程中了解每個自學家庭狀況,幫助自已找出最合適的自學型態及可能會面臨的問題,我想這也是很多想自學的家長想了解的,不過,想自學的家長,應該要有些正確的知識與觀念,在"教與學的另類可能"這本書中可得到基本的解答。

而在這本書中,當然也討論了選擇在家教育的原因,還有對想選擇在家教育者應該有的心態及想法,不過,看了書中很多的討論,有句話是最中肯的,"沒有任何想法可以放諸四海皆準,也沒有任何想法是毫無理由",不管是不是要選擇主流教育(上學)或是在家教育,每個人的家庭環境及考量點都不同,當然也不是每個人都適合自學,這不過是教育選擇其中的一個選項,所以不用討論那種方法是最好的,沒有什麼方法是最好的,只要找最合適自已的就好,我將書中部分內容的列出如下。

教與學的另類可能-在家教育自主學習之個案研究(書本簡介、作者簡介

名詞釋義,對於不同於正規教育的教育方法有了詳細的解釋

壹 、另類教育

  1970 年代是美國另類教育(alternative education)的全盛時期,目前在台灣是處於萌芽階段。另類教育是教育選擇權擴大的結果,它的落實型態相當多元,很難定義出某一種教育型態,所以,只要不同於正式、傳統的異質教育,都可以稱為另類教育。在台灣,這些不同於傳統的教育體制,被稱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有時又被稱為自由或開放的學校。

貳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教育多元化概念下,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意識漸漸提昇,因此,台灣的教育體制開始接受另類教育的可能,也就是在學校型態的教育體制外,有所謂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供家長選擇。 立法院在1999年1月5日三讀通過的《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各縣市再依據該法的授權,訂定實施辦法並開始執行,確定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合法性,這也是法規的一大突破,以及代表了台灣教育經驗衝擊後的反思。

參 、在家教育

  在家自行教育(home schooling)是非學校型態教育實驗的一種形式。一開始的在家教育是配合特殊需要兒童無法到學校接受教育,因此在家進行教育與保育的工作。之後,因為有人不滿意學校的教育品質,希望能提供孩子期望中的學習內容,加上教育選擇權的落實,所以開始可以選擇在家自行教育,因此,在家教育的落實範圍,擴大到一般正常的兒童。吳清山 (2003)認為,所謂的在家教育,是「民問團體或家長基於教育理念,自行組織機構或在家施行教育,不在固定校區,並以實驗課程為主進行教學,以實現其教有理想」。 王慧豐、陸正威(2001) 表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和在家教育的基本精神是不同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主要是強調 《國民教育法》 (2006)中學生對教育的學習權,以及《教育基本法》(1999)中家長對子女教育的選擇權,而在家教育主要是基於尊重人權及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所以需遵循的是強迫入學條例及《特殊教育法》(1997) 的相關規定。

  在家教育型態很多元,但可以大概區分成「宗教信念型」及「教育埋念型」兩個類別 。「宗教信念型」的家長選擇在家教育,是希望孩子學習的內容和宗教教義有關,這類家庭多依循一定的課程、內容與進度,強調道德、宗教、精神的價值,其教育理念與教學方法可能更趨保守。「教育埋念型」,也就是以人本哲學為理念基礎的家長選擇在家教育,首先是反對教育科層化或教育專業化、認為學校並不是唯一的學習管追,此外,也尊重孩子自主學習精神的落實,不強迫孩于依循一定的教學進度或課程模式,認為只要提供支持及豐富的環境,孩于自然能夠學習。

  

教育權利的演進

  1994 至 2004 是 「世界人權教育,的十年全球運動,人權教育與教育人權在這個階段中同步發展,台灣的教育也在這一波人權概念運動中,興起教育權的探討。然而,因為我國在 1976 年離開聯合國後,對人權知識及文化的理解未能與世界主流同步發展,因而對人權或權利的概念較保守,所以目前官方與保守的教育行政體制還是不能瞭解教育實驗對教育革新與演化的深刻意義,以及教育權利對人權的重要性。以下就教育權利的內容,也就是教育選擇權與受教權等議題進行探討。

一.教育選擇權
  歐美對教育選擇權的理解已經有很長的一段時間,所以在教育選擇權下所延伸的另類教育或在家教育等個案也已經很普遍了。台灣相關立法時間很晚,所以知道「教育選擇權的人不多,敢嘗試的人更少。家長根深蒂固的認同學校教育,很少接觸另類教育的想法,也很少思考他們是否有權利為孩子做一般教育以外的選擇,可見國人對教育選擇權的理解程度。 有關校園權利分配的問題在教育鬆綁之後獲得重新討論,校長的「行政權」、教師的「專業權」、家長的「選擇權」也逐漸受到重視。其中,家長的教育選擇權,讓教育朝多元化發展。張曉玲(2001)認為,學校多元發展應從落實私人興學開始,而國內教改團體努力設立各種型態之學校,以及爭取更多國民教育之主權,都是從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來考量。

  因為家長和學生是教育的主要消費者,為滿足顧客需求政府必須致力改進學校及教育效能、重視消費者權益、尊重消費者的選擇,因此,尊重家長選擇權、重視消費者權益,是未來教育發展的趨勢,教育選擇權在此也儼然成為教育改革的基本概念了。馮朝霖(2003)從人權的角度,認為國家應該滿足人民的不同教育需求;葉國否(2001)也強調,家長教育權的取得是因為自然法,也就是兩個人結婚生子後,自然取得孩子的教養義務及責任。在分工的社會中,家長是將教育權委託給政府,政府再委託給學校去執行,所以才會有上學的行為發生;如果不滿意政府所委託的公立學校品質,當然可以改變委託,到任何私立學校,甚至在家中自行教育。換言之,教育是權利,所以學校應該要滿足家長的需要,而不是讓家長配合學校的制度。


    教育選擇權又稱為父母教育權、家長教育選擇權等,其目的在使每位家長和學生有選擇學校的自由和權利。行政院《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1996)中也提到,父母為孩子選擇合適教育的權利應予保障。我國教育基本法 (1999)第八條第二項也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父母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二、國外教育選擇權的經驗

  美國對教育選擇權相當重視,其落實的方式是容許各種教育提供的管道與方法 ,包括委辦學校、教育券、開放註冊、在家教育等,其中以影響選擇公立及私立學校的教育券的討論最多。因為教育券的提供,家長如果選擇私立學校教讀,可以獲得教育經費的補助,因此家長的選擇結果,可以增加公立學校潛在的革新壓力,而達到改善公立學校品質的目的。   

三、受教權

  受教權的本質是為了確保學生學習的權利,而學習權的範圍是相當廣的。 學習權包括透過自我學習及接受教育兩種方式。在自我學習的主動部分,學習權應包括可以選擇學習內容、方式、場所的自由與權利;在接受教育的被動部分,學習權應包括獲得一定之教育機會與教育內容的權利。  我國有關受教權的規定,包括《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第160條:「六至十二歲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等。也就是,我國國民教育為義務教育性質,具有普遍性(六至十五歲兒童一律接受)、強迫性(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無償性(免學費入學)等。然而,我國受教權的義務教育,其實受到很多考驗,也就是,事實上很多學生並未接受這種強迫性的義務教育,其中中輟生就是一例。 讓孩子接受國民教育到底是權利還是義務?從「就學義務」或「教育義務」兩個面向來探討。所謂就學義務,是指父母有讓子女進入學校就讀並接受教育之義務;所謂教育義務,是指父母有給予子女教育之義務。我國父母或監護人之義務,應屬於強迫性質的「教育義務」而非「就學義務」。換句話說,父母或監護人有義務讓孩子接受教育,但不見得是要讓孩子到學校就讀。

在家教育在台灣的實施現況

  立法通過、建立模式、獲得大眾的認可、建立在家教育家庭與公立學校的關係等,是國外在家教育實施的模式。 在家教育在台灣實施的時間並不長,模式尚不明顯,對於立法及目前落實情形,相關探討也不多。以下僅就法規與申請,以及辦理的成果,來瞭解在家教育在台灣的實施現況。


法規與申請

  1999年《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之後,家長從此可以基於對子女最佳學習權益的考量,選擇不讓孩于進學校,而由家長自行在家進行教育。台北市在90學年度試辦期滿後,不再採用試辦方式,而將在家教育納入「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中,使得在家教育成為實驗教育的一環,也成為合法的教育體系;而適用對象,也從六歲即將入學的兒童,擴及六至十五歲,凡設籍且實際居住台北市者。之後,各縣市依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也訂定了各自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接受在家教育的申請。因為在家自行教育的學童學籍仍設在學區學校,末來是由設學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所以有意願的家長必須依照各縣市政府所訂定的辦法或計畫,由家長或代表人提出申請,經核准方得辦理。一般申請是在學年度的三月左右提出(每個縣市規定不同),申請書包括申請人、買驗計畫名稱、實驗教育之目的及方式、對象、期程、內容(包括課程與教、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師資、教學資源、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預期成效、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等。審議委員會的審查,是依據申請人的人格與財務結構之健全性及其專業能力、實驗計畫內容之合理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達成之可能性、實驗計畫足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等來判斷。經審核通過後,縣市政府教育局將指定學校辦理學生學籍,所以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只要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評量及格者,可以獲得畢業證書,也可以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升學。此外,在不影響學校及政府機構正常運作前提下,縣市政府應協助賞驗教育之學生使用學校及政府之資源,以及成立輔導小組,提供相同的輔導與評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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